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交接手续齐全。
3、小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项目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同岗位经历,持本市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岗;每6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应配备客服人员不少于1名。
5、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服务规范。
6、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服务时间每天应不少于8小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处理应在二天内给予答复。
7、物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出入口应设有宣传栏、公示栏及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共用设施设备、场地有明显标志。
8、小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相关计划实施管理。
9、物业服务中心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10、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1、对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和相关主管部门。
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留存劝阻、制止的图片或文本资料,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13、对业主(使用人)反映的房屋问题要受理登记,属保修范围内的协助业主(使用人)报开发建设单位处理,非保修范围内的按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
14、物业服务中心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第三方通讯调查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交付总户数的70%,满意度85%以上。
15、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