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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定价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车辆基本站务服务收费、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 | | | | |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收费 | | | 公办幼儿园收费和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 | | | | | | | | | 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 | |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 | | | | | | | 定价范围为除省管以外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 | | | | | | | 公墓收费的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的管理费 | | | | | 定价范围为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电视基本服务费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定价范围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中央在宁及省属景区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 | | | | | | | 人防工程车位,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 | | | | | 包括水权、公共资源、粮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有资产产权等交易市场 | | | | | | | |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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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和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管理。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 U% u( z; ^ q4 C* a9 J.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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